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服务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使军人、退役军人受到全社会尊重尊崇,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广州实际,我局代拟了《广州市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依据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21日(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刘红,联系电话:37874921。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一)可通过电子邮件(liuhong123@gz.gov.cn)提交;
(二)发送传真:83887441;
(三)邮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362号珠江颐德大厦15楼(邮政编码:510030)。
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专此公告。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3月12日
《广州市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退役军人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尊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退役军人,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优待工作。
第五条 退役军人凭《广州市退役军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第六条 退役军人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含高铁、地铁)、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各相关单位应当设置优先服务窗口或“绿色通道”。
第七条 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公立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服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退役军人优先标识。
第八条 退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对退役军人实行优先优惠。
第九条 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自愿原则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安排入住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鼓励民营养老机构优先接收退役军人入住养老。
第十条 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凭《优待证》在本行政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设收入限制。如符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减免。
第十一条 参战复退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各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统筹调剂出公益性岗位,供同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招用参战复退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享受公共服务优待对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或因违反法纪、法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刑事处罚的,各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优待证》。
受治安管理处罚或党内严重警告后,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本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优待证》。
涂改、转借他人使用《优待证》的,取消优待且2年内不予审核。
第十三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烈士遗属优待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其他优抚政策不一致的,享受最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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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王雁翔
责任编辑:罗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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