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军事

傅正:“反海外腐败”是怎么暗箱操作的——评《美国陷阱》

观察者网

关注

【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傅正】

一、皮耶鲁齐的警告

2018年4月16日(北京时间17日),美国商务部部长罗斯突然宣布,禁止所有美国企业在7年内与中兴通讯开展任何业务往来。

理由是中兴通讯违反了美国限制向伊朗出售美国技术的制裁条款。

为此,中兴集团两次共向美国政府部门缴纳罚金25.9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近166亿元,至少相当于中兴三年半的盈利!

正当我们担忧华为会不会成为下一个对象时,大棒果不其然地落了下来。

2018年12月1日,应美国要求,加拿大警方逮捕了正在温哥华转机的华为首席财政官孟晚舟,理由是出售给伊朗通讯设备、窃取商业机密等23项指控。

今年1月11日,华为驻波兰高管王伟晶被CIA钓鱼执法,因“从事间谍活动”而遭到波兰国家安全局逮捕。

……

这一连串事件都应验了皮耶鲁齐在《美国陷阱》一书中的警告:

看看伊朗的局势。我们怎么能够眼睁睁地看着我们最大的工业集团放弃在伊朗辛苦打拼得来的巨大市场呢?仅仅因为美国贸然决定退出伊核协议,对德黑兰实施经济禁运,全世界就都要照着它做吗?……它们如果胆敢继续与伊朗开展贸易,就会被美国司法机构起诉。(页337)

法国的道达尔、雪铁龙集团如是,中国的华为、中兴又岂能外之?即便至今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华为确实把产品卖给了伊朗,也毫不妨碍美国政府以紧急状态为由对其实施制裁。

事实上,这远不是中国企业第一次中招。例如2012年1月,奥巴马政府就以“与伊朗有石油交易”为由,制裁中国珠海振戎公司;7月31日,又以“与伊朗有业务往来”为由,制裁中国昆仑银行。当年8月3日,《人民日报》第3版就发表过署名“钟声”的评论员文章《美国“长臂管辖”过于霸道》。

如果说中兴公司违规向伊朗出售电子产品尚属“咎由自取”,那么这两家公司则实在冤枉。联合国安理会2010年6月9日第1929号决议宣布对伊朗实施第四轮制裁,制裁清单根本没有包括石油和金融行业,珠海振戎公司和昆仑银行的贸易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由此看来,华为事件不过是美国政府的习惯动作,只是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才显得特别引人注目。

《美国陷阱》的及时之处正在于提醒我们:未来的国家竞争不单单比拼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它同样是一场法律战。

所幸此次有法盲特朗普出来帮忙,他在接受路透社采访时宣称:“如果我认为它对国家有利,如果我认为它对达成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贸易协议有利——这至关重要——对国家安全有利——我肯定会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干预的。”

真是一语道破天机!特朗普的讲话不正好坐实了皮耶鲁齐的观点?

饶是如此,《美国陷阱》一书还是遭到了某些人士的愤慨。比如有篇《支持华为,不等于同情阿尔斯通》的文章就在结尾处放言:“我们不能因为美国政府借助政府权力打压华为等企业的行径,就否定《反海外腐败法》的积极意义。更何况无论是当年的中兴和如今的华为,面对的都不是因《反海外腐败法》而起的指控,岂能任由皮耶鲁奇和书商,把他们与在海外贿赂上劣迹斑斑的阿尔斯通强行捏合在一起?”

诚然,华为不是阿尔斯通,舆论不必把华为拉到阿尔斯通那类腐败企业的低水平线上。诚然,《反海外腐败法》起到了遏制全球腐败的积极意义,尽管它有没有充分遏制美国公司的海外行贿,仍十分可疑。

但问题在于,皮耶鲁齐从来不曾像作者暗示的那样反对“国际反腐败工作”,他质疑的不是反腐本身,而是质疑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范围是不是太任意了?它的实施过程是否公正透明?

不只皮耶鲁齐有过这些质疑,国内外法学专业人士亦早有相关质疑。

二、“长臂管辖”的起源及扩大

我们知道,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法律不同。如发生州际案件,该适用哪个州的法律?

187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彭诺耶诉纳夫案”中,就确立了司法管辖权的属地原则,此即各州法院只能对定居(Domiciled)在法院所在地的被告或者在法院所在州内能被送达传票(Served with Summons)的被告行使管辖权。

这条原则直到1945年的“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才得以改变。

国际鞋业公司成立于特拉华州,主要营业地点在密苏里州。它跟华盛顿州唯一的关联是在当地雇佣了十几名雇员,负责推销产品。按照华盛顿州的法律,存在雇佣关系就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失业救济金。因此,华盛顿法院判定国际鞋业公司必须向华盛顿州政府补交拖欠的失业救济金。

国际鞋业公司当然感到不满——本公司既不在华盛顿州,也不能在华盛顿州地域内收到法院传票,华盛顿州法院有什么资格依据本州法律审理我?

它以此为由上诉至最高法院。然而最高法院却做出了如下裁定:“如果被告没有出现在法院的辖区,法院要想使其服从属人诉讼的判决,则被告与法院之间应有某种最低联系。”

这就改变了1877年“彭诺耶诉纳夫案”确立的单纯属地管辖原则,而加入了属人管辖的因素。

有关十几个雇员的失业救济金纠纷,本来就是一件很小的案子。但当事人谁都没有想到,这件案子确立的新原则将在半个多世纪后,影响到全世界的政治与经济。这就是“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的由来。

不难发现,最初的“长臂管辖”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第一,它用于调处美国各州之间的管辖权纠纷;第二,它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条美国国内民事诉讼法律管辖原则,逐步随着美国的金融霸权和高科技霸权,既扩张到了美国领土以外,也涉及到了刑事诉讼案件。

比如从广义上说,去年3月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绕开WTO贸易申诉机制,直接宣布对我国实施“301调查”,就是一个“长臂管辖”的显著案例。所谓的“301调查”包含两个部分:

1、“一般301条款”。它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即美国可以针对一切它认为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单方面的调查,并授权总统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采用提高关税、限制进口或停止有关贸易协定等报复性措施。

2、“特别301条款”。它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82条,该条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中又得到补充,用以针对美国认为没有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或地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都会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划分“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重点国家”和“监督国家”。

某国一旦名列“重点国家”,就意味着美国一般会在公告后30天内对其展开为期6—9个月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与之谈判,逼迫其采取相应的措施修正知识产权政策,如若不然,则会遭到美国的报复性措施。至于“监督国家”,美国可以不经调查就自行发动贸易报复。而“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更像是种警告,不会立即面临报复或要求磋商。

事实上,这十多年来,美国东北部的夕阳产业组织,如钢铁工人联合会(USW),就多次向贸易代表办公室提请对中国进行301调查。特朗普政府的一系列报复性措施,正是体现了钢铁工人联合会等夕阳产业组织的诉求。

又如,同样为美国在全世界范围内行使“长臂管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案授权总统在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后,掌控国家的经贸活动。特朗普不久前针对华为公司的行动,正依据于此。

当然,这里重点讨论的还是《反海外腐败法》中的“长臂管辖权”。

请输入评论内容

举报成功

举报

请您选择举报的原因

说说你的看法

意见/建议 反馈入口
  • TOKEN
  • 标题/昵称
  • 反馈内容

已反馈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