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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夫:我国亟需在国家层面成立权威的生命科学伦理委员会

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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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布经过基因编辑的双胞胎婴儿已出生的消息,引发国内外科技界和公众的强烈关注,科技界专业人士纷纷发声表达反对立场。据媒体报道,贺建奎的该项试验在监管和审批方面存在重大问题。28日上午,刚结束一台手术的国家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及北京协和医院多位医生一起接受《环球时报》记者的专访,黄洁夫呼吁,我们国家亟需设立国家层面的生命科学伦理委员会,以统一监管生命科学技术,相关法制建设也应及时跟上。

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

“这件事情如不严肃处理,中国科技界将在世界舞台声誉扫地!”

 

“前段时间媒体纷纷报道所谓‘换头术’的事情,我当时就表达过坚决的反对,得到了科学界的支持。但这件事情没有得到及时跟进和处理,慢慢淡出公众视野,不了了之。这次的事情更加严重,滥用基因编辑技术会影响到全人类的未来,全世界的科学家都已站出来反对。”黄洁夫对《环球时报》记者说。

 

在场的北京协和医院的多位医生也纷纷向记者表达自己的看法。从事生命科学研究的北京协和医院毛一雷教授说,贺建奎所用的“CRISPR-cas9”技术并非最新进展,该技术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经非常成熟了,谈不上创新。

 

“这个技术在思路上是没有任何创新的,可以说是一种很普通的实验室技术。”专门从事基因技术研究的青年学者、北京协和医院赵海涛教授说,自己听到这个消息很愤怒。

 

“关于这项技术的细节就不赘述了。问题在于,这项技术不能确保CCR5基因的切除是可靠的,而且可能出现脱靶现象。这小孩的基因会变成什么样,我们永远不知道,这是最恐怖的。”毛一雷和赵海涛均表示,从事生命科学研究的学者没有权利来修改人的基因,因为走出这一步,就不知道人类会改变到什么地步。

 

黄洁夫说,这个事件关乎我国科学界在国际上的形象,上一次的所谓“换头术”对于中国器官移植界的声誉就有损害。“这件事情如再不严肃处理,中国科技界将在世界舞台声誉扫地。”

 

我国一些医院成立的所谓“伦理委员会”乱象严重

 

在本次事件中,贺建奎的试验是否通过了严谨的伦理审查,是各界关注的一大焦点。此前,网上流传的一份涉及该试验的《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申请书》被曝系伪造,28日,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上,贺建奎称“该研究已经递交了整个的伦理委员会来进行监管。”但他并未阐明是哪个地方的“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是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伦理学专家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操作程序是否合乎道德和伦理学标准,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并确保符合生命科学的伦理。黄洁夫说:“伦理委员会要解决的问题不仅是一项临床试验‘能不能做’,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应不应该做?’的问题。”

 

《医学与哲学》总第584期中《中国医院伦理委员会发展的回顾与思考》一文提到,1987年,我国学者首次提出设立“医院伦理委员会”。黄洁夫说,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器官移植等生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按照国家的要求,各级医院成立了伦理委员会,然而,当下国内医院伦理委员会却存在管理不统一,准入、认证标准与监管机制欠缺等问题。

 

黄洁夫说:“现在我国一些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只是‘paper work’(纸面文章),只是形式上的,而且非常松散。我们国家的一些生命科学的临床试验,诸如肿瘤的生物治疗、对某些疾病的干细胞治疗等临床风险很大,难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法制不健全,如果科技工作者踩了伦理学红线应该怎么办?”谈起国内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乱象,黄洁夫很忧虑,“如果把贺建奎进行这项试验的医院的那个伦理委员会成员找来问,我相信没有几个是真正懂基因编辑技术。我想他们可能连‘CRISPR-cas9’的英文都读不出来。单凭这些人就通过了伦理审查,能保证安全吗?”

 

“贺建奎所谓的临床试验可能是公司的行为,也可能是他个人的行为。”85岁的北京协和医院著名外科专家钟守先说,现在国内机构的伦理委员会没有系统的组织,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撑,“随便一个小医院都有伦理委员会,但这些伦理委员会到底应该有多大权限?是什么级别?谁来领导?都应该有明确和细化的法律依据。”

 

“中国亟需在国家层面成立权威的生命科学伦理委员会”

 

黄洁夫提到,2003年科学技术部、卫生部颁布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但十几年过去了,中国现在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年制定的法律框架。“例如,媒体报道的器官捐献和移植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近年来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都还不完善,更不用说诸如基因编辑这样的生命科学领域了。”

 

黄洁夫认为,必须要有一个国家层面的权威组织来进行伦理审查。“我希望通过这个事件的教训,国家能重视起来,我国亟需在国家层面成立生命科学伦理委员会,同时,要积极推动完善生命科学的相关法制建设。”他表示,这个国家级的伦理委员会不但要包括医学专家,还应包括伦理学、法律界人士乃至社会公众,而且这些人应跟所审查的项目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以保证这个伦理委员会组织是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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