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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华为陷阱”是阿尔斯通悲剧的深化和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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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田飞龙】

《美国陷阱》号称“法国版孟晚舟事件”实录,这本书由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原锅炉部负责人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与法国著名记者马修•阿伦合作出版,讲述了皮耶鲁齐与美国司法部长达5年的斗争。中国中信出版集团第一时间组织翻译并推出了相应的中文版,很快在国内形成了一股“美国陷阱热”。

这本来就是一部国际畅销书,似乎无需特别营销。又恰逢中美贸易战如火如荼之际,相关题材很容易刺激人们的阅读和理解兴趣,任正非访谈背景图片的加持更让这本书的热度蹿升。

国内如此关注《美国陷阱》,个中原因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其一,中国政府会高度重视此书,因为此书包含了法国政府保护自身战略性企业的失败实践。中国政府或可从中吸取教训,从外交与法律上做好相应准备。目前中国已经来到了此书描述的“皮耶鲁齐陷阱”。

其二,包含华为在内的中国大型战略性企业会高度重视此书,不仅是华为因“孟晚舟案”及美国单方面贸易禁令已经涉案,还因此书包含了反制“皮耶鲁齐陷阱”的若干法律知识背景和技巧。

其三,中国普通民众会高度重视此书,是因为此书对美国法治神话进行了某种“个案性解构”,对于法治转型与深度全球化阶段的国人而言,这本书能为全面准确理解美国法治及其全球治理体系提供非常生动具体的案例和素材,是法学院教材和公知话语无法取代的新颖窗口。

由于这一“陷阱”是对美国“神话”的直接解构,同时亦呼吁欧盟自身通过集体努力反制美国,因此必然被视为一种“反美主义”的作品。这一类型的作品在美国主导的话语世界中自然不仅是稀少难得的,更是触犯众怒的。

孟晚舟在加拿大公开露面  图自网络

同时,由于这部作品是“现身说法”,是一种个案视角。皮耶鲁齐先生不是法律专家,是受害人,尽管临时抱佛脚钻研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仍有理解不够充分和专业的地方。这就决定了在阅读和分析该书时必然会产生立场分歧和视角出入,甚至出现诛心之论和有意的误解扭曲。即便在法国国内,这种误解也是难以避免的。          

但问题恰恰在于,正是这种直观真实的受害人个案视角,而不是经过法律专业修辞甚至形式主义伪饰的所谓专业视角,才可能发现一种无形而巨大的“美国陷阱”。通常的律师视角或法官视角,只是这一“陷阱”的流水作业环节,甚至只是局限于个体的法律职业利益,而不可能窥视出这一陷阱的全貌。

作为受害人的皮耶鲁齐先生恰恰体验了这一“陷阱”的全套戏法,包括私营监狱的黑幕、律师与检察官的利益捆绑、无处不在的辩诉交易及跨国企业的政商勾结,等等。我们需要正确看到这部书的定位,它不是学院化的法律教科书,而是警醒国家利益与国民的、与美国法全球化相关的社会启蒙读本,也是职业法律人拓宽政治理解和理论视角的必要背景资料。

由此,本书就不仅仅具有个案意义,也具有普遍意义。笔者因而将这种独特又内蕴普遍性的美国法全球化现象及系统风险称之为“皮耶鲁齐陷阱”(具体参见FT中文网2019年5月31日文章《“皮耶鲁齐陷阱”与中企面临的美国法风险》)。

这一概括亦得到国内智库及研究界的一定呼应,比如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宋微先生在6月1日的“人民网评”特约文章中提到,商务部的“不可靠实体名单”制度是对“皮耶鲁齐陷阱”的直接回击。这是中国政界与学界日益自觉与清醒应对的产物,面对“美国陷阱”不能被动适应其法律程序,而必须在理论与制度上争取主动,以彼之道还施彼身,因为这样的跨国法律诉讼本就不可能是纯粹的法律问题。

笔者对美国宪法及中美关系有较长时间的研究经历和基础,对美国法治在本国民主与帝国治理间的矛盾、冲突和张力多有观察和分析。同为法国人,1835年的托克维尔发现了“美国的民主”,但2019年的皮耶鲁齐发现了“美国的陷阱”,到底谁是正确的呢?其实都有真理的颗粒,因为他们触及的是美国的不同侧面,是全球性帝国灵魂与体格难以避免的分裂症候和价值二重性。

不接受“美国陷阱”的人,无论是否法律专业人士,都倾向于将这部书限定于受害人个案视角,而且与中国面临的“华为陷阱”严格区分开来。他们不愿意承认“华为陷阱”实际上是“阿尔斯通悲剧”的深化和扩展,孟晚舟相当于皮耶鲁齐先生,作为涉案的“经济人质”,而华为总部亦面临着泰山压顶式的全方位压力。如果华为愿意出让股权给美国,或者主动放弃5G市场,一切都会烟消云散。

理解此书的价值,不是在阿尔斯通个案与华为个案上“抠法条”或形式化对比,而是看到个案背后共同的美国法全球化与全球治理困境。华为是中国的通信业巨头,而阿尔斯通是法国曾经的能源业巨头,这两种业态都是美国跨国公司激烈竞争的关键领域,美国法被滥用于打击国际市场的竞争对手,造成法律权威性与公正性的丧失。

如果一名法律专业人士缺乏对两个案件宏观制度背景与利害关系的透彻分析,而局限于纯粹的美国法程序视角,就不仅不可能发现“美国陷阱”,甚至还为外国公司对美国这一套量身定做之法律程序的不适应或反制而痛心疾首,或反唇相讥,以极度幽怨申斥外国公司对美国法的质疑和反抗,全然看不到这种法律陷阱的非正义性和长臂管辖的合法基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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